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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拒绝扶养,应该如何救济?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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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结婚较晚,比配偶大十几岁,婚后育有一女,2006年吴某因车祸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吴某的妻子韩某在照料吴某的过程中渐渐产生厌烦情绪,201110月,韩某带着孩子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去年年初韩某曾起诉离婚,法院不允许。吴某现在无依无靠,无收入来源,生活无法保障。吴某可以起诉要求韩某支付扶养费吗?

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吴某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韩某履行其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除非夫妻一方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否则夫妻之间一般不发生相互扶养。扶养费给付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通常按以下原则酌情处理: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要开支)、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吴某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收入来源,要求韩某给付扶养费,于法有据,但应根据韩某的经济能力和吴某的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扶养费给付金额。

总的来说,如果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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