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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能否向插足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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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吴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吴某长期未生育,导致夫妻感情渐趋冷淡。1999年,赵某在外结识了外来的打工妹曲某。由于曲某年轻漂亮,卖弄风情,两人很快便勾搭成奸。从2002年2月起,赵某与曲某在外租房同居。同居期间,赵某长期不回家,不承担家庭责任。吴某曾找过曲某,要求其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曲某非但不接受,还当面辱骂吴某,并挑拨赵某对吴某进行殴打。吴某因家庭生活破碎和多次被曲某和赵某辱骂、殴打,导致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濒于崩溃,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赵某对吴某不管不问,还经常从家中拿东西供其同居生活使用。2002年10月,吴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某在起诉书中主张:赵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曲某同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要求赵某和曲某分别给付自己各10000元的损害赔偿金。赵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意支付损害赔偿金,曲某也拒绝支付损害赔偿金。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有过错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一般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的,也可以以第三者侵权为理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这种侵权责任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一般而言,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上述案例中,赵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过错方,其在与吴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曲某勾搭成奸并在外租房,长期非法同居,并使用家庭财产供其同居生活使用,侵犯了吴某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在吴某因身心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情况下,赵某对其也不闻不问,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并实施家庭暴力,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多条婚姻法关于夫妻义务的规定,吴某完全可以要求赵某给付其损害赔偿金。至于第三者曲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第三者插足一般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操作上也有困难。所以,曲某要求第三者曲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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