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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有抚养(外)孙子女的义务吗?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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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汉有一个外孙女,未成年,是独生子女,但很少与高老汉夫妇来往。高老汉的女儿从小与父母的关系不好,结婚后与父母的来往也不多。不久前,高老汉的女儿和女婿在同一起意外事故中不幸丧生,其女婿的父母也均不在人世了。最近,村委会找到高老汉夫妇,要求他们承担对外孙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高老汉觉得跟女儿感情疏远,与外孙女也没有见过几次,不想惹这个麻烦。村委会说外孙女有权起诉高老汉夫妇,由法院判决承担抚养义务。高老汉不明白自己是否有义务抚养外孙子女。

祖孙之间虽然是直系血亲,但是,通常他们之间不都产生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和赡养义务也是在特定情形下才发生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相对应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1)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有能力赡养,其子女就不能逃避其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对于有经济来源,而且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也应同时具备,否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本案中,虽然高老汉与女儿还有外孙女的关系疏远,但是其女儿女婿已经死亡,外孙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女婿的父母也早逝,高老汉夫妇有抚养照顾外孙女的实际能力,就应当依法承担起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高老汉不积极履行其义务,其外孙女有权起诉,法院也会支持其外孙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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