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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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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荣(化名)、夏华(化名)、夏群(化名)系姐弟关系,他们的父母早年去世。大姐夏荣为了扶养2个弟弟一直没有成家。1989年,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的夏群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他便让夏荣为其照看孩子、料理家务。2005年11月,65岁的夏荣因患乳腺癌而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夏荣认为,生活在农村的夏华因其妻疾病缠身,经济非常紧张,而小弟夏群收入高,自己对他尽的义务也最多,所以应该由夏群承担这笔医疗费。为此,夏荣多次与夏群协商,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夏荣于2006年6月将夏群推上被告席,要求夏群支付医疗费8500元,并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存在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具体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言之,就是应该尽到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但是,一旦这种义务形成,那么该义务就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相应的义务人就应该自觉履行其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父母早逝,夏荣对其两个弟弟尽到了扶养义务,她自己一直未成家,也没有其他亲人。现在夏荣因为身体原因住院治疗需要人照顾的,她对其自己弟弟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夏荣把两个弟弟扶养成人,自己患病在身,缺乏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其弟夏华承担扶养义务的能力有限,而夏群收入较高,有负担能力,且夏荣对夏群尽的扶养义务最多,所以夏荣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是完全可以也应该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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