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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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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我国有部分单位是有分房的福利的,但是有些情况下职工享有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后对这种公房的使用权,即承租权应如何分配也是可能遇到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是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是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是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是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是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此外,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存续5年以上,虽然是张某单位的公房,但是双方均有权承租,鉴于该房有两间,考虑到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这套公房的两间应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租使用,大的一间归女方刘某,小的一间归男方张某。此外,张某应该承担的子女的抚养费也需要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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