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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

来源: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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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

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

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1958—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㈡本企业工龄

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对本企业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它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专门从事革命工作或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㈢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国家干部、工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包括了连续工龄;但一般工龄又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

例如,王某1950年进入私营机械厂当电工,1955年离厂到电子原件厂当电工,继续工作至1985年从未间断过。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应从1955年初到电子原件厂当工人算起,共30年。而在机械厂工作的5年,不计算连续工龄,只能计算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就计算为35年。

195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一般工龄连续工龄,二者合并使用作为确定职工退休时的条件之一,这一点主要是为了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在旧社会,这些老工人职业不固定,一般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只将这续工龄作为划分退休条件的依据,一部分老工人很可能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到1978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方正式确定按连续工龄长短,审定退休条件和退休费待遇。

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㈣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

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干部。但在企业对干部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都习惯叫连续工龄。实际上,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相同的,都是一个意思。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确定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主要依据。

工作年限与工龄津贴

工作年限与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讲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才能计算工龄津贴,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一定都能计算工龄津贴。因为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如孙某,19479月至19527月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2年到国家机关工作,本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发工龄津贴。建国后(1949101—19527月)孙某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属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所以,1949.10.1—1952.7在私营商后的工作时间和调入国家机关后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发工龄津贴。

㈤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管理干部时,了解干部是什么时候参加革命。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则作为离休条件之一和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

在办理离休和退休问题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以建国前(19499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建国后(1949101)后参加革命工作来划分。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革命工作的问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确定工作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在计算方法上也有区别,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这样规定: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工作年限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因此,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包括参加工作以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专题论述)。

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国家目前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待国家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暂行办法》出台后,再作介绍。

㈥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工龄折算办法: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锑、锰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或从事X射线工作的,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三年,其工龄按13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西藏工委精减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部[1963]中劳护字第125号《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基层干部,可以和工作条件相同的工人享受相同待遇的折算工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其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已作退休退职处理的从事过X线工作的人员,不再重新改变其待遇。——[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1966]会险字第47

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1991]11991117

 

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1957]3021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1980]144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1983]02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

18.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

19.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

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

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

22.原西安私立培华职业学校会计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陕甘宁边区工商厅接收之日算起,应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陕级干审[1986]107

23.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

24.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

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

26.五十年代初,原西北局为培养建设人才,招收保送了一批人员去东北学习工业技术,这批人员应按调干生对待,享受供给制的,学习期间可计算为革命工作年限。——[1987]陕劳人险便字第067

27.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1988]125

2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

29.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

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

31.“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人薪发[1992]11号、陕人险发[1992]105

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陕教人[1992]338

3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先进模范青年,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等学校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陕教人[1992]338

34.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学制规定毕业时间的当年9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其中,由于个人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或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其工龄应从本人报到之日算起。——陕人险发[1994]30199437

35.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陕教人[1992]338

36.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1967]686

37.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1972]2033

38.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

39.对于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参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9443号文件规定执行。——陕人险发[1994]163号、人薪发[1994]43

40.我省1958—1962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学校停课,组织学生大炼钢铁,参加劳动锻炼、教育等原因使部分学生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比照陕人险发[1994]190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1日)起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陕人险函[1995]04

41.建国初期,原非在职人员,进入党和政府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培训班和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函[1995]05

42.按照省劳动人事厅陕劳人干二发[1984]142号、陕劳人干一发[1984]184号文件规定录用为国家职工的六二届中专毕业生和西安公学毕业生,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人退休时工资额不低于80%比例发给退休费,以保证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符合上述条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费标准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陕人险发[1995]06

43.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

44.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

45.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

46.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

47.插队知识青年在农村和·干校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政办发[1985]135

48.知识青年上学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教育部[19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陕政办发[1985]135

49.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曾被判刑、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工龄计算,应参照国家对正式职工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陕政办发[1985]135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50.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

51.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5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1978]012

53.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陕办发[1985]135

54.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198261

55.1970年至1971年从西安等地的69—70级初中毕业生中动员成建制的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人员,从他们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险发[1983]84

56.办理了下乡插队插场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识青年,无论他们是集体插队或是单身插队投亲、靠友,还是随父母去·干校劳动,他们在农村和·干校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政办发[1985]135

57.文革前,职工因冤假错案处理,随父母迁到农村年满十六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不能按知青对待,下乡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人险发[1987]390

㈢教师的工龄计算

58.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956]内人工字50

59.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79]583

60.农业中学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字30

61.民办教师连续教龄满1年以上,顶替后仍做教师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间断工作,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陕人工[1982]2

62.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陕教人[1987]55号、[1987]教计165

63.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

64.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

65.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它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内人工字[1965]50

66.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

67.“文革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1986621日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

举例:赵某,19502月系公办教师,19627月办理精减退职手续,同年9月回到本村任民办教师,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1982年退休。根据陕革劳发[1978]04号、陕革教政[1978]1号文件规定:公办教师精简回去后任民办教师,之后又吸收为公办教师,在精简后任民办教师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和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赵某退休时的连续工龄就可将1962年退职前任公办教师的时间和退职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以及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68.建国前由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7]干审字1203

69.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

㈣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70.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

7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171

72.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

73.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50

74.农村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调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后,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62

75.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计劳薪字[1975]157

76.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196288日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7.从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人员,从参加联合诊所时开始计算工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1979]卫中字869号、[1979]劳总薪字58

78.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卫生部[1979]卫医字1065

79.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调出该地区……,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或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随军队干部调动,……如当地确无处安排,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国发[1981]17

80.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81]劳险便字66

81.在县(区)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考取大专院校或中专学校毕业后,其在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陕西省人事局陕人工[1982]4

82.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171

83.“文革期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或配偶)下放到农村、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

84.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9

85.演员在解放后在国营剧团学习演戏的时间,如果是实行学绩制度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参加学校性质的学员班学习演戏,不论其学习期间享受什么待遇均不计算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81

㈤乡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86.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

87.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17

88.1971年到1977年参加本省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被直接吸收为国家干部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参加路线教育工作队之日算起。——陕劳人险发[1985]225

89.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要求享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人员,必须是经组织批准在区、县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案可查或持有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证者,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陕劳人险[1986]109号、劳人险[1985]5

90.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国人[1981]54

91.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接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愿担任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2]36

92.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03

93.享受国家生产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9

94.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1988]卫人字第22

95.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公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7

96.被录用的合同制区、乡(镇)水利(水保)员,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区、乡(镇)水利(水保)员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水发[1988]35

97.农民林业(水利)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林业(水利)技术干部,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乡专职林业(水利)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农民林业(水利)技术员考入各级林业(水利)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林业(水利)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乡专职农民林业(水利)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人险[1988]323号、陕劳人险便字[1988]024

98.凡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档案记载),使用县级以上部门业务费发工资,在区、乡(公社,下同)专职从事农技、农经、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水保、林业、计划生育、粮管、税收专管、农业税征收,乡财政员、乡镇妇干、广播电视机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的人员,被直接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干部并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的,他们最后一次在区、乡专职从事上述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干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对于其中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档案记载),以业务费发工资,在县级事业单位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被直接招收为合同制干部并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其招收前在县级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招收录用前凡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两个以上单位同一性质岗位调动的,亦可将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2]62

99.在区、乡(公社,下同)工作的农牧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到农业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6]7号文件精神,即农牧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牧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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