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
来源: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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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依据法定解除条件,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为消灭的行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有五类: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其他违约行为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并应当证明已经通知的事实。对方有异议的,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内或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在解除通知到达后的三个月内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超过异议期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原物、返还可替代物、返还价款及孳息等,以及赔偿损失。在实践中,因履行合同解除权引起的纠纷通常表现为两类:1、确认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2、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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