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签证与索赔及操作方法
建设工程的签证与索赔及操作方法
一、司法解释对签证和索赔新规定
1、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处理。\"
2、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色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签证及其法律特征
1、什么是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于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过程造价的凭据。
2、签证的法律特征
( 1 )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 2 )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 3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证规定:
( 1 ) 6. 2款: (甲方)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2 ) 7.2款: (乙方)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 3) 4. 1款:甲方文图签证;
( 4) 7. 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 5) 10. 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 6 ) 9. 1 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7) 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8) 12款:甲方暂停施工签证;
(9) 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 10) 14. 3款:工期提前签证;
(11) 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2) 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 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14) 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15) 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16) 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 17) 25. 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 18) 26. 3款:乙方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19) 26.4款:乙方停工签证(通知);
(20) 27.2款:甲方供料之料签证;
( 21) 28. 1款:乙方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2) 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3) 311款:确定交史价款签证;
( 24) 32. 1, 32. 2款:竣工验收签证
( 25) 32.7款:甩项竣工签证;
(26) 33.1,33.款:接收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 27) 36. 3款:才是文索赔资料签证;
( 28) 39. 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 29) 42. 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中报签证;
( 30) 43. 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三、索赔及其法律特征
1、什么是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之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法律特征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均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条款的索赔规定:
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业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 4 )规定相同。
36.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友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的十个具体问题
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合同交底;资料专管;过程检查。
3、明确工程负责人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
4、严密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会被认为放弃确认或索赔,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出。
5、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垫资开禁带来了签证管理的新要求,垫资工程更应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申报和确认工作。
6、司法解释第16、第19条首次以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工程签证和索赔,按第19条要求搜集其他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7、遇有合同有多人会签要求或招标文件附有签证管理办法的,当事人要深 研究应对措施以及化解因此产生风险的对策。
8、对于只确认事实而不确认增减工程价款的应作为索赔处理,要继续提供相应费用计算表和变更引起的价款的组成,以便在最终结算时双方核对或提交审价时有相应依据。
9、在约之期限内深入研究获得签证确认和成功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走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
10、签证和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有疑问应及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必要时应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和索赔的过程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