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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要点

作者:苏建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9 浏览量:0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不受影响。但是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享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才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实践中的承包人承包后又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权利,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优先受偿的范围,仅包括工程价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必须是质量合格的,否则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5.标的物需为可折价、拍卖的工程。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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