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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增值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唐红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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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其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开票人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有货物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在开票时却应对方的要求以少开多,为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利用手中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虚开供自己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指使、要求或者收买、诱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过程中为虚开和接受虚开双方牵线,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征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尤其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其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述四种行为中,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属于本罪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至于虚开人是否交付给受票人发票或收取手续费,受票人是否凭发票偷税或骗税而得到抵扣税款,介绍人是否居间获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即遂,而不须造成实际的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这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税收欺诈犯罪是不同的。

(3)主体

既可以是合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即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依法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出于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不懂财务知识而错开,不明真相而虚开,受骗上当而虚开的,均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三、关于刑事责任

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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