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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

擅长: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来源:邓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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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宋某在天津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市场总监。公司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他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他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他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王悦是国外某公司驻津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王悦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2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王悦。王悦不服,向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李某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同时,还有一个相似的案例:王某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11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某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点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李先生与天津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4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12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和平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12)和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点评: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在今后执业过程中以实际的案例再来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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