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天平律师

贾天平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长治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行政纠纷

如何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来源:贾天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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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文章的开头,我想引用美国历史上1970年被尼克松总统任命为第六上诉法院区法官恩格尔就任联邦地区法院时的演说词。


恩格尔法官在当时就职演说中是这么讲的:


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审,使其不但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能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受到公正和客观;


我希望我能永远牢记,最重要的案件就是我正在审理的案件,因此,我必须做到精力高度集中;


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不感到满足、懈怠,我将避免由于过于粗心而不再对相关法律进行认真研究的现象;


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打官司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


我希望我将永远不会忘记我第一次出庭时的紧张不安,尤其是当一位新律师在我面前出庭时;


我知道我做出的所有判决都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一旦被改判,我想我会理解上诉法官也需要一份工作来维持生计,而且他们比我要聪明;


我希望在我对罪犯量刑时,将永远牢记公众的利益,同时又不忘记一个联邦法官对人类生命和人的价值有具有的重大权利;


我希望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是,我有决心和能力,并且能够保持立场,不动摇;


我将永远不会过于自信,以至于停止寻觅自身的偏见和成见;


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在30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并且为人类的生命和正义贡献了我微不足道的力量。


读完这样的演说,我想每一位律师可能都会为之动容,为之心潮澎湃。如果我们的执业生涯中与这样的法官打交道那将是愉快的工作之旅。律师代理或辩护的每一个案件都出自法官之手。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牢不可分的。律师与法官要保持必要的相当的距离就想我们处人处事一样,但是如果我们想到律师和法官虽然在追求各自职业利益极大化时表现出相当的冲突,但是在追求职业利益最大化时双方是从不同角度在努力追求实现其社会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和法官有其相当的一致性。由此我们深入考虑律师和法官职业的不同和一致,从而更好的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有一次我读到一个有可能是来源于美国的古老的故事,说一个律师在一场重大的官司胜诉后,立即打电话给他的当事人,并欢呼庆祝“正义胜利了”,他的当事人立即火速致电给他,要他即可上诉。没错,当事人就像运动场上的运动员一样,获得最后的胜利是“唯一重要的事”,当事人指望律师比他跑的更快去夺取胜利,这时律师不可避免的要在执业良心和个人良心上做出选择。律师的职业要求执业良心要越于个人良心之上,为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去争取,从而也体现了律师职业利益的最大化。正因如此,律师可能正是在追求着一种粗糙的社会正义,而法官的职业要求其要追求一种精细的社会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275日在《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社会一直希望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当然会有很高的期望。现阶段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才刚刚起步。法袍下面会有谎言,曲解和对法律的不诚实,有些法官似乎对正义没有什么兴趣,他们认为自己是执法单位的成员,仿佛是警察和检察院的延伸似的。正是因为上述理由,律师要取得最后的胜利而法官又淡忘或疏忽了对正义的追求,这时候法官就可能和律师之间出现像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武汉中院部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可能正是有这样的事件出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共17条。聆听这些规定,让人高兴鼓舞又无比失落和忧怨,有些当然的规矩或是在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里早已是根深蒂固、毫不怀疑的信念,今天被我们像小儿科一样的写出来,念出来,记在心中来约束律师和法官,我可能有些偏颇,我也可能一直认为对法律有无比的热情,我想这些规定似乎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律师和法官本来就是可以成为朋友的,因为他们本来就是“法律圈”中的人,我们当然不可简单的以“律师不可单独接触法官,法官不得单独会见律师”这样的形式的东西来机械化处理两者的关系,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就像我国提出的“政治文明”这样高度词汇一样是一种文明的社会关系。要实现这样一种关系可谓是一项庞大的工程。


一、培养法官或律师的职业道德


2001年我国公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公民做到“爱国守法、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司法部颁布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要求》。作为一名法官或律师,既要模范遵守“纲要”做一个好公民,更要认真遵守“准则”,使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或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


二、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200276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官的职业意识包括:法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法官的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法官的平等意识;法官的司法公正意识;法官的效率意识;法官的自尊意识,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法官的司法文明意识;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律师的职业意识是把确定应当保护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职责,当然律师的职业基础毫无疑问还是扎根于现行律师制度的。但是律师由于日常直接接触社会制度的矛盾和由之而来的人们的苦恼的机会较多,痛感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的例子也较多,所以律师应努力把这种独立的感触付诸实践,即律师应把不拘于现行法则,追求理想型社会,将社会上应当保护的利益提高到实际法的保护对象的低位的活动作为自己的职责,争取法院的新判例,使其承认在实际法不容易肯定的主张、修正现行法律或努力争取制定新法。这些活动也是社会对律师的期待。针对司法制度经常有这些的批判,即由于重视实际层的实现从而造成运营商趋于保守。这有维护社会安定的优越性,但是如果长时间对谋求新利益的呼声不闻不问,会激发社会矛盾,社会上的不满也会因而增加,虽然对价值观的认知大多实现于立法的过程中,然而在司法的过程中也应该尽职帮助这种认知得以顺利进行,不拘泥于现状,保持灵活的对应体制,会对保障社会自由,民主做出很大的贡献。律师是最有可能便于发挥司法灵活性的职业之一,灵活的司法运营会带来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任,成为保障司法尊严的基础,律师在决定司法的未来方向上处于最为自由的地位,在影响社会的进程中也可能起主导作用,律师应该有这样的责任感和气概来努力参加司法制度的改革。


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意识的要求可谓是对法律精英分子的要求,因此,我国应严格和提高法官或律师的职业准入门槛,我国正在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正是顺应国际化要求提高职业准入门槛的一项具体措施。笔者认为,进入门槛后,还需要有2年到3年的专业学习和培训,根据自己的特质、爱好进入律师或法官行业。只有这样,法官或律师才可能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各自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公正信仰的整体。这种“法律人”的气质实际上是一种无形的强大的内在力量,法官或律师在以后的各自工作中遇到法律的“难题”,由于有这一种共同的内在力量的支持,他们就能共同克服和抵御困难,从而共同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三、公开透明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评价


在美国,政府部门专门颁布有如《法官大全》之类的书籍,法官的简历以及当地律师协会给予法官的评语都全在书中体现,这样的民主的方式来协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真让人赏心悦目、如沐春风。


四、律师和法官之间职业的交流和互换


法官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这样的法官更有尊荣感和使命感,他也会更了解律师,知道如何“对付”律师,又如何“理解”律师。


律师和法官之间应是共同法治精神的弹奏者,他们之间一脉相承、息息相关。明天他俩之间的关系将是崭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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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市司法局一楼11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天平
  • 执业律所: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4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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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长治市司法局一楼1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