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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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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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第四十五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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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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