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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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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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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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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新军
  • 执业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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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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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