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

郭新军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安阳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走私固定废物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2
人浏览


 走私固定废物案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郭新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新军律师咨询。
郭新军律师
郭新军律师
帮助过 3524人好评:3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新军
  • 执业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5*********64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安阳
  • 地  址:
    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