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郭新军讲解失火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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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重伤3人以上;
3、受灾10户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5、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受灾户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二) 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
(三) 过火林木3000株以上;
(四) 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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