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

郭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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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军律师谈“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多分”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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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某一个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丈夫王兴因在离婚时隐匿财产20万余元,被判支付前妻杨芹15万元。

  王兴与杨芹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杨芹提出有共同存款20万余元让王兴购买了一辆轿车,并要求对轿车进行分割,王兴否认有轿车的存在,称存款系借给别人且是代别人买车。因该车辆涉及案外人权益且杨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杨芹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2月,杨芹在取得充分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王兴隐匿的共同存款20万余元,并要求自己分得其中的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王兴陈述将共同存款20万余元借给他人买车,现又陈述没有借款给别人,还称该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用了,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关于该存款的陈述前后明显矛盾,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关于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匿共同存款的主张成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在共同存款的分割时,被告依法应予少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此郭律师提醒如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隐匿财产情况要负责收集证据,(郭律师咨询电话1321326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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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新军
  • 执业律所: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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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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