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害人莘跃龙法定代理人张海霞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潘卫国的犯罪行为情节极其严重、性质极为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潘卫国的报案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被告人潘卫国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被告人潘卫国无故克扣被害人莘跃龙的岳父放羊工资已属违法,被害人为了维护岳父的合法权益却被被告人无端杀害。不仅如此,被告人经常在村里行凶打人,品行一贯恶劣,曾殴打村主任受到刑事处分,是典型的“村霸”。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持刀捅被害人心脏的杀人行为表明了被告人主观上是积极希望致被害人于死地,客观上也将被害人捅死,这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的直接故意杀人行为性质极为恶劣。
3、被告人在实施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之后,没有任何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实施杀害被害人之后,砸坏自己物品,伪造现场,企图嫁祸于人,逃避法律的追究。不仅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就连救助人员将被害人抬到被告人家中的炕上都不允许。由此可见,被告人心理动机就是报复被害人,主观目的是积极置被害人于死地。不具有任何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由此可知:被告人潘卫国的杀人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直接的心理动机是报复杀人,目的是至被害人于死地,不构成自首,不具有任何法定和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情节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家属的心理,不足以平民愤。
二、法院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人支付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海霞当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该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被告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
综上诉说:请求法院本着:司法为民,还被害人一个公道,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支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