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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来源:青岛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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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162.65元

      最高人民法院下方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设计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天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5.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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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青岛刘鹏
  • 执业律所: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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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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