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来源:青岛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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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162.65元
最高人民法院下方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设计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天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5.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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