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处理
来源:青岛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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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的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条规定与山东省青岛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处理方式不同,以前的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职工或者职工家属。现阶段,青岛市还未针对新的社会保险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结果导致了个别企业根据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企业职工或者企业职工家属要求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予支付。经咨询青岛地区社保机构,现阶段,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先行支付,企业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死亡证明等,待青岛市针对新的社会保险法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后,企业可以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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