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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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务怎样清偿

来源:王增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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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结合实践,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略陈管见。

 

      一、强调清偿债务的前置性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既可以是货币,也可能是财物。审判实践中,以共同财产中的货币偿还债务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数量的财物偿还债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通常不会产生异议;而用共同财产中的财物折抵债务(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当事人与债权人往往会发生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权人只要求偿还本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合法,且债权人既要求偿还本金,还要求偿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难免会出现矛盾分歧。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外,对清偿共同债务的方式,应当征求案外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与债权人的意见一致的,应当即时履行完毕,并在法律文书的叙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文部分可不涉及;意见相悖时,法院可以进行诉讼外调解,以促使其自行和解。如果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则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解决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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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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