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辉律师

王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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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办企业 离婚如何分盈利

来源:王增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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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五)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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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增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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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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