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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纠纷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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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纠纷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而引起的纠纷。 其项下具体列举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和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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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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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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