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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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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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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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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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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