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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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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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上内容由张敬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敬辉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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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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