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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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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而不能严重地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既不能将专利保护范围解释为仅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
在具体应用“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使某一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反,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都确定了一个保护范围,该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了一定的限定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了某一技术特征,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向公众表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该技术特征。因此,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术语越上位或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相反,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用术语越下位或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2?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只要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可以认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侵犯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会侵犯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
进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记载在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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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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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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