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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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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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专利法》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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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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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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