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5
人浏览
房屋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
房屋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房屋就其物理特性而言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房屋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
理解房屋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承担房屋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首先,出卖人所担保的房屋的瑕疵应当在风险负担转移前就发生而且存在,所以因交付后不可抗力或房屋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出卖人不应承担责任。其次,房屋买受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须不知房屋有瑕疵并且无重大过失。否则,应视为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买受人告知了该瑕疵。最后,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物之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或房屋的质量保修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房屋的瑕疵问题。
以上内容由张敬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敬辉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67776人好评:165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