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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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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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平等原则中的平等并非当事人在经济地位或经济实力上的平等,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担保法》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所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担保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我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有各种类型的法人、公民、合伙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从事担保活动中,一般来说他们都适用同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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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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