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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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其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也没有关于无记名股股东有关情况的记载。实践中,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该无记名股票为要件,即谁持有该股票,谁就是公司股东,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正是基于无记名股票的这一特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对于《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两点:1?无记名股票的交付,必须以交易双方存着转让合意为要件。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具有两层含义,既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也是该股票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应当符合民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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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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