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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的转让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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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各国公司法般都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背书、签定书面转让文件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所谓背书,是有价证券转让的一种法定形式,对记名股票转让而言,就是指记名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作为背书人,在股票签章,并在股票背面或者股票所粘附的粘单上记载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表示将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以背书方式转让的股票,由于其形式上的要求,必须为实物券式的股票。而实践中很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采取无纸化的形式,对于这些股票,应依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我国目前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采取的是簿记券式,即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股东帐户的方式发行股票,不印制实物股票。这些股票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依照交易者在证券公司开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达成交易合同、进行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等程序进行。这种交易方式,就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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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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