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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方式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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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主要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交易场所进行。这里所说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两种。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在我国目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我国目前仅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不是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产生的,而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和联合报价系统两种:柜台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公司开办的交易柜台进行交易的场所,我国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时,所进行的股份交易主要就是柜台交易,但在目前,我国的柜台交易场所主要只从事小额国债的交易;联合报价系统,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以电脑网络显示非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系统内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系统通过电脑网络与证券公司建立联系,将证券公司对某种股票的出价和要价储存在系统中,以便于各证券公司通过电脑网络协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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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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