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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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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


  收养按其效力不同可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除,只与养父母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收养一般只允许收养未成年人。当今世界各国单纯采取完全收养的国家并不多,我国收养法单采完全收养制,是其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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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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