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辉律师

杨龙辉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

一起建材买卖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

来源:杨龙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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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材买卖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

2009年9月1日,我所承接一起简单的小额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是南京WD建材有限公司。经律师、委托人及法院的共同努力,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当庭调解,被告当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货款,并承诺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10000元。 

本律师认为,本案件虽然金额较小,但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当中仍然具有值得律师总结和学习的经验。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6日和11日,南京WD建材有限公司分二次共计提供给CYB包工头PVC波纹管,用途为住宅房屋室外下水用。送货单签收人为CYB的雇工ZCD,并且据了解ZCD是CYB的舅舅。但至起诉时,被告仍然没有给付货款。

办案经验:

本律师承办本案后,认真仔细地研究了该案,并且最终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经济损失。在办理本起案件中,本律师认为有几下几点办案经验。

一、被告的选择

因为本起建材买卖的送货单签收人不是建材的购买人本人,而是其雇员ZCD,为查明案件事实,并保证原告能够胜诉,同时考虑ZCD是建材实际购买人CYB的舅舅,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从一般情理考虑,身为外甥的CYB不会将舅舅ZCD牵连进本案,本律师推测CYB将主动承担责任,故本律师选择将ZCD列为共同被告。

二、被告身份的确认

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某些人同时使用多个姓名,本案中的CYB就是如此,其姓名用字和身份证的登记姓名便不一致,而且建材送货单的客户姓名就是使用的是CYB的现用名,而不是其身份证登记姓名,故本律师和委托人到公安部门查询确认了被告CYB的身份证登记用名,并且以该姓名起诉,以防被告否认其身份,以逃避债务。

三、质证、辩论

2009年9月10日,本律师代理南京WD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果然如本律师所料,CYB收到应诉通知后,主动承担责任,请求与原告和解,但实因分歧较大,原告不能同意而未果。

2009年10月14日,溧水法院安排开庭。被告CYB委托一名法律工作者代为应诉。CYB答辩,建材买卖属实,但该建材是其本人购买,与ZCD无关,ZCD是其工地材料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才签收的材料,不应列为被告。

但是,CYB为了减少责任,逃避债务,居然提供一份工程签证试图证明原告提供的PVC波纹管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造成被告使用该PVC波纹管后,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要求其整改,整改的费用为18000多元。

本律师审查该份证据后,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对该份工程签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存在异议。并且本律师应法庭要求,简单发表辩论意见。

一,该份证据不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证据,该份工程签证是施工单位,没有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签章;二、该份工程签证的实际是施工人不明,没有证明是被告施工的工程;三、该份工程所涉及的PVC波纹管规格、型号、厂家等不明,不能证明该工程使用的是原告提供的建材;四、该份工程的签证时间是2009年8月22日,距离原告提供建材的时间已近一年,距离使用该PVC波纹管也有相当时间,到目前,该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并交付买房人使用。原告提供的PVC波纹管是用于室外下水,属于隐蔽工程所用。根据工程操作规范,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施工单位应当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方能进行覆盖。在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后,在进行工程签证,于情于理,于法律规范,亦属不通。

因此,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

最后,本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供的建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首先,该争议焦点的证明责任在被告。

但是,被告只提供了一份工程签证,该份证据无论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存在异议。不能证明该份签证所涉及的PVC波纹管是原告提供的,更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PVC波纹管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被告同意于原告调解,在最短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四、调解协议约束条款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有时候被告并不会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货款。故为约束被告,在调解协议中增加了约束条款。如被告有一期不按时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向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按照诉讼请求向原告支付,且案件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财产保全

因在本案中,被告缺乏起码的信用,原告也对原告缺乏信任,故为保障原告能够确实获得货款,本律师在第一次接待原告时,便建议原告收集被告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线索。本案起诉前,原告已经掌握了被告的房产、汽车及公司财产状况,随时准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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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龙辉
  • 执业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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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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