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的12条理由
来源:杨龙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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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的12条理由
1、起诉前,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买房后,开发商再次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买房后,开发商以该房屋设定抵押;
4、开发商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
5、开发商隐瞒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
6、开发商隐瞒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8、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9、开发商逾期交房,催告后3个月内仍然没有交房的;
10、房屋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12、逾期办证,超过规定办证期限1年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13、其他规定或约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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