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辉律师

杨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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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可以破租赁

来源:杨龙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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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可以破租赁

    房屋租赁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常见现象。租赁房屋是无房人获得住房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一条便捷途径,同时亦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实现房屋的经济价值,所以古今中外的法律一般都注意保护房屋租赁关系的,并维持其稳定,即使租赁房屋因买卖、继承、转让、赠与等导致所有权发生变更,亦俗话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在我国法律中体现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有规则就有例外。

    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布《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亦于2009年9月1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自此,买卖不破租赁出现了例外情形,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便于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便于出租人房屋的变卖、拍卖,法律在此问题上二害相权取其轻,二利相权取其重。

该司法解释第20条可以保证不会出现因债务人的房屋存在租赁合同导致买受人、竞买人产生顾虑,导致债务人房屋变现的困难,或者不能获得的最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为实现债务人房屋变卖、拍卖价格的最大化排除障碍,进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同时,一般来说,该条司法解释第20条也不会过多的损害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长的期间内,房屋承租人完全可以寻找并承租到合适的房屋,至于承租人的损失完全可以向出租人主张。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20条突破的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已被查封。因此,对于该房屋承租时或之前没有设立抵押权或被查封的,承租人承租的,法律仍然会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如果该房屋承租时或之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被查封的,承租人明知或者疏于调查核实,因承租人存在过错,法律不予保护亦具有正当的理由。

    再者,该司法解释第20条可以预防债务人为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知道房屋被查封后,故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人为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制造障碍,防止道德危机的发生。

    最后需要说的是,该司法解释第20条,最大的受益人恐怕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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