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萌律师

王春萌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包头

擅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寻衅滋事

来源:王春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3
人浏览

被告席上坐着五名被告,最大的案发时刚满18周岁,其余四人都是未成年人,这是上周四青山法院未成年法庭开庭时,我为排第一的刘某出庭辩护,看着他们脸上稚气未消,但阅卷后却发现这些孩子心中已满是戾气。这些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多是团伙作案,集中在两抢(抢劫和抢夺)和盗窃,均属侵财型案件,而这个案件却充满暴力。

刘某(保护未成年人全部是化名)2014年来包,从201510月份到20163月份,半年时间即3起暴力犯罪,除了庭上五名被告,还有十余名同案因涉案时不满16周岁,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交由家长管教,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了。

前段时间上映的电影《老炮》,冯小刚主演的主人公和王律师的年龄差不多,16岁已是34年前了,那时的孩子们打架就是像《老炮》一样约好时间地点,双方纠集同伙群殴,俗称“定点”。本以为这是很久远的事了,没想到这个案件的被告们也“定点”了,如果打架也算文化的话,真是太让人惊讶了!

2015年末的一天,李某因与张某发生矛盾,于是双方“定点”。李某纠集了刘某等14人(12人不满16周岁)于晚8点来到青山区某小区,张某等人躲开了,而李某等人却殴打无关学生,其间,刘某持镐把殴打被害人杨某,致其脑挫裂伤、右侧肱骨粉碎性骨折,鉴定达到轻伤一级。20163月的一天下午,刘某伙同7人(均不满16周岁)和人在43中学“定点”,见到对方的人中有曾殴打过刘某朋友的吴某,为给朋友出气,刘某用镐把殴打吴某,致其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鉴定轻伤一级。

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刘某的行为显然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但必须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是普通治安违法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多年前王律师辩护的一起寻衅滋事案,至今无法释怀。

李某某20多岁,刚参加工作的那年元旦晚上,初中同学在青山区世通酒店(早已解散)聚会,聚会到晚10时许,都已酒酣耳热,有位同学上卫生间与两名30多岁的中年人口角并被殴打,当同学们看到满脸血污的同学出现在雅间门口,酒醒了大半;问明原委,李某某等10余人就在酒店里寻找打人者,这时的酒店基本没什么客人了,所以很快即在一个雅间找到了,对方也有10余人,没几句话,双方即开始互殴,没几个回合,李某某们即被打散了,酒店报警,警方在3天后将李某某等6名同学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其中一名女同学。而打斗的结果经鉴定,李某某两名同学轻伤,对方一人轻伤。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李某某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由,构成寻衅滋事罪。王律师等6名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第一李某某等人并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事件是有起因的,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酒店当时已没有客人,并没有造成秩序混乱,雅间也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这是一场很激烈的法庭辩论,本文王律师只捡其要点。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了李某某等人有罪,只是量刑减轻了。

通过两个寻衅滋事的案例,为大家剖析该罪的构成,能起到些许警醒,王律师就很知足。同时也可看到刑事司法的进步,案件越来越重事实讲证据了!

以上内容由王春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春萌律师咨询。
王春萌律师
王春萌律师
帮助过 114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华茂大厦7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春萌
  • 执业律所:内蒙古云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502*********0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包头
  • 地  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华茂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