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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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小三”现象折射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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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商在大陆找小三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    现象与产生的根源

近年来中国大陆包二奶、“找小三”现象严重,包括台商在内许多外商,在中国大陆包二奶已经成众所周知的秘密,包二奶一词是广东一带的俗称用语,也就是台湾民众较熟悉的养小老婆,上海称养金丝雀。 令台湾社会不安的是,“小三”们不再像过去那样躲躲闪闪,而是纷纷高调挑战社会道德标准。而台商在大陆“包二奶”的主要原因有精神空虚、身理需求、经济优势、中国大陆向“钱”看的社会风气、中国大陆通奸除罪化的立法例及中国大陆“根移大陆”的政策等等。

二、    非婚生子女问题

因为外遇或小三介入,导致婚变日增,单亲家庭日多,不但让孩子失去完整的家,更因单亲父母忙于生计忽略了对小孩的照顾与管教,致使问题少年或少女暴增,社会案件犯罪年龄也大幅降低,成了社会治安的一大隐忧。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实际操作过程中,远远并非那么简单明了: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上户口的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上户口,但是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关于监护权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如生父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该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该子女时,可由该子女的生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该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该非婚生子女,那么,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其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    遗产问题

遗产问题主要存在于台湾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为了防堵第三者争产,台当局“法务部”将研拟增设“小三条款”,也就是未来介入婚姻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困顿时才能与元配争取部分遗产。另外,还增修“扫地出门条款”,未来子女若不顾父母死活未尽扶养责任也同样无权争夺。根据现行“民法”中非继承人“遗产酌给请求权”规定,如果丈夫在生前包二奶,死后应由亲属会议决定如何给予遗产,若不愿意支付或情妇对决议不服时,可请求法院裁判。不过,日前台当局“法务部”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未来通过后,“小三”只有在“人夫金主”死后导致生活陷于困难者,才得以向法院请求酌给部分遗产,且时效只有25年。

此外,台当局“法务部”也增订“扫地出门条款”,日后若子女对父母恶意遗弃不负扶养权时,将来争产时,只要生前以书面或影音形式举证,儿女将丧失继承条权利。而“草案”也增修,口述遗嘱可以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的文件代替,或用影音纪录完成。

四、    与大陆二奶生儿育女的法律责任

中国大陆人口问题严重,计划生育是其基本国策,许多外商在大陆包二奶时直接以金屋藏娇,甚至与二奶生儿育女,值得注意的是200291日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国大陆各地相当注重计划生育,如果二奶为其生儿育女,中国大陆对于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及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行为,还应当要缴交社会抚养费。另外,不少外商有金屋藏娇的,购买大陆商品房让二奶居住,并在金屋内待产,以逃躲大陆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检查,但仍应注意大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

五、     解决办法

    国外的做法是怎样的?

  英美法系等国家率先提出了配偶权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中,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相互负忠实、帮助救助的义务。在美国,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致使他方配偶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依据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抚金的义务。

国内: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第三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的利益,它不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应上升为一个法律问题。道德的评价功能必然有限,这种评价在改变人们行为上缺乏直接的强制力,而正是由于道德调整的无力和社会谴责力度的疲软,才导致第三者插足成为一个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确定我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机制,以充分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社会:舆论监督,开展反“小三”活动

自救:对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的配偶针对有过错的一方享有损害索赔权。台湾配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救济:

(一)告诉权
  丈夫在大陆包二奶若触犯大陆重婚罪名,台湾配偶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在大陆提起重婚之告诉,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是: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按大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项告诉权除了可以对丈夫提起,也可对明知他人有配偶之人的二奶提起。
  (二)请求离婚
  台湾民众在大陆包二奶,受害最深的往往是其在台湾的配偶,他们在台湾一方面要忍受寂寞,一方面要照顾小孩和公婆,有的经济来源要仰赖丈夫,但是,丈夫若在大陆包二奶,势必要将所得花费在二奶身上,如果丈夫在大陆有重婚或与人通奸,台湾配偶可以依我国《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一、重婚者。二、与人通奸者……”的规定向台湾法院请求离婚,但在请求离婚方面要注意除斥期间,在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注意追诉权时效的规定(参见我国《刑法》第八十条)以及证据的取得。

(三)财产保全
  民国92114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法第五百二十六条做了一些修正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应释明之。前项释明如有不足,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相当之担保,命供担保后为假扣押。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扣押。债权人之请求系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于请求金额之110”,被戏称为《反二奶条款》,规定夫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可申请扣押对方的财产,不需等到法院确定判决才能申请假扣押,以避免对方恶意遗弃,防止透过变卖财产等方式逃避应负的赡养费、抚养费及生活费用,且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抚养费、赡养费、夫妇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等原因请求扣押财产时,法院可要申请人仅交出扣押金额的110作为担保。

总之,要寻求多渠道解决问题。

对于“小三”而言,我们是否应该将所有的责任都归于她们头上呢?不可否认小三是金钱、欲望的产物,很多人说她们是只是为了金钱不会为了感情,当然这个结论有些牵强,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有没有想过小三其实也可能是受害方,小三很可能是为了爱,也有可能是受到了欺骗,陪着已婚男人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单纯只惩罚小三吗?相对于“正宫”,“小三”应该是属于弱势群体,尽管在道德问题上应该受到舆论的批判,但其合法的权益认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小三”也对其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也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任何人不的非法干涉。

配偶之间的监督权配偶可以最大化行使但是针对第三者的,却一定要有所顾及,因为第三者尚是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主体,还是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正宫”在调查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许多权益都是不能任意侵犯的。

关于台商在大陆找小三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    现象与产生的根源

近年来中国大陆包二奶、“找小三”现象严重,包括台商在内许多外商,在中国大陆包二奶已经成众所周知的秘密,包二奶一词是广东一带的俗称用语,也就是台湾民众较熟悉的养小老婆,上海称养金丝雀。 令台湾社会不安的是,“小三”们不再像过去那样躲躲闪闪,而是纷纷高调挑战社会道德标准。而台商在大陆“包二奶”的主要原因有精神空虚、身理需求、经济优势、中国大陆向“钱”看的社会风气、中国大陆通奸除罪化的立法例及中国大陆“根移大陆”的政策等等。

二、    非婚生子女问题

因为外遇或小三介入,导致婚变日增,单亲家庭日多,不但让孩子失去完整的家,更因单亲父母忙于生计忽略了对小孩的照顾与管教,致使问题少年或少女暴增,社会案件犯罪年龄也大幅降低,成了社会治安的一大隐忧。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实际操作过程中,远远并非那么简单明了: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上户口的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上户口,但是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关于监护权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如生父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该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该子女时,可由该子女的生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该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该非婚生子女,那么,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其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    遗产问题

遗产问题主要存在于台湾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为了防堵第三者争产,台当局“法务部”将研拟增设“小三条款”,也就是未来介入婚姻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困顿时才能与元配争取部分遗产。另外,还增修“扫地出门条款”,未来子女若不顾父母死活未尽扶养责任也同样无权争夺。根据现行“民法”中非继承人“遗产酌给请求权”规定,如果丈夫在生前包二奶,死后应由亲属会议决定如何给予遗产,若不愿意支付或情妇对决议不服时,可请求法院裁判。不过,日前台当局“法务部”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未来通过后,“小三”只有在“人夫金主”死后导致生活陷于困难者,才得以向法院请求酌给部分遗产,且时效只有25年。

此外,台当局“法务部”也增订“扫地出门条款”,日后若子女对父母恶意遗弃不负扶养权时,将来争产时,只要生前以书面或影音形式举证,儿女将丧失继承条权利。而“草案”也增修,口述遗嘱可以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的文件代替,或用影音纪录完成。

四、    与大陆二奶生儿育女的法律责任

中国大陆人口问题严重,计划生育是其基本国策,许多外商在大陆包二奶时直接以金屋藏娇,甚至与二奶生儿育女,值得注意的是200291日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国大陆各地相当注重计划生育,如果二奶为其生儿育女,中国大陆对于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及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行为,还应当要缴交社会抚养费。另外,不少外商有金屋藏娇的,购买大陆商品房让二奶居住,并在金屋内待产,以逃躲大陆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检查,但仍应注意大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

五、     解决办法

    国外的做法是怎样的?

  英美法系等国家率先提出了配偶权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中,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相互负忠实、帮助救助的义务。在美国,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致使他方配偶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依据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抚金的义务。

国内: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第三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的利益,它不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应上升为一个法律问题。道德的评价功能必然有限,这种评价在改变人们行为上缺乏直接的强制力,而正是由于道德调整的无力和社会谴责力度的疲软,才导致第三者插足成为一个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确定我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机制,以充分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社会:舆论监督,开展反“小三”活动

自救:对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的配偶针对有过错的一方享有损害索赔权。台湾配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救济:

(一)告诉权
  丈夫在大陆包二奶若触犯大陆重婚罪名,台湾配偶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在大陆提起重婚之告诉,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是: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按大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项告诉权除了可以对丈夫提起,也可对明知他人有配偶之人的二奶提起。
  (二)请求离婚
  台湾民众在大陆包二奶,受害最深的往往是其在台湾的配偶,他们在台湾一方面要忍受寂寞,一方面要照顾小孩和公婆,有的经济来源要仰赖丈夫,但是,丈夫若在大陆包二奶,势必要将所得花费在二奶身上,如果丈夫在大陆有重婚或与人通奸,台湾配偶可以依我国《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一、重婚者。二、与人通奸者……”的规定向台湾法院请求离婚,但在请求离婚方面要注意除斥期间,在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注意追诉权时效的规定(参见我国《刑法》第八十条)以及证据的取得。

(三)财产保全
  民国92114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法第五百二十六条做了一些修正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应释明之。前项释明如有不足,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相当之担保,命供担保后为假扣押。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扣押。债权人之请求系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于请求金额之110”,被戏称为《反二奶条款》,规定夫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可申请扣押对方的财产,不需等到法院确定判决才能申请假扣押,以避免对方恶意遗弃,防止透过变卖财产等方式逃避应负的赡养费、抚养费及生活费用,且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抚养费、赡养费、夫妇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等原因请求扣押财产时,法院可要申请人仅交出扣押金额的110作为担保。

总之,要寻求多渠道解决问题。

对于“小三”而言,我们是否应该将所有的责任都归于她们头上呢?不可否认小三是金钱、欲望的产物,很多人说她们是只是为了金钱不会为了感情,当然这个结论有些牵强,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有没有想过小三其实也可能是受害方,小三很可能是为了爱,也有可能是受到了欺骗,陪着已婚男人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单纯只惩罚小三吗?相对于“正宫”,“小三”应该是属于弱势群体,尽管在道德问题上应该受到舆论的批判,但其合法的权益认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小三”也对其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也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任何人不的非法干涉。

配偶之间的监督权配偶可以最大化行使但是针对第三者的,却一定要有所顾及,因为第三者尚是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主体,还是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正宫”在调查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许多权益都是不能任意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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