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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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在台父亲遗产被瞒 十多年后能否继承

来源: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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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江苏籍的王先生日前来到厦门,想寻求熟悉两岸法律事务的律师援助。原来,不久前他才发现,逝世多年的父亲在台湾留有一大笔遗产,却被台湾长兄刻意隐瞒。如今事情过去有十多年,他还可以提出继承父亲遗产的要求吗?

王先生介绍,他父亲1948年去了台湾,随行的还有大哥。他的母亲则带着王先生和两个妹妹留在大陆生活。母亲已于1987年因病去世,父亲在台湾也没有再婚。

王先生自己经营有一家贸易公司,两个妹妹的家庭情况也都还不错。1997年,在别人的帮助下,王先生透过香港与台北的大哥取得了联系,同时与在台北居住的父亲联系上了。双方隔着海峡通过几次信和电话,“父亲得知我们兄妹在大陆生活不错感到安心。”王先生说,父亲表示很希望能尽快回到大陆,盼望一家人团员。但是,1999年大哥突然来信,告知父亲因病去世,同时说“父亲生前所遗之房产,已遵照遗嘱办理完竣。”未提及有无现金存款、公司企业,也未提及大陆兄妹应得的遗产份额。

王先生称,父亲在世时曾说过在台北和高雄共有三处房产,并提到在台湾一些投资。于是王先生回信索要父亲遗嘱,但未果。

大哥回信说,父亲所住房产分别在台北和高雄,存有法律问题尚待厘清;其余的没有再提。在丧父之悲下,王先生与妹妹们也没有过多追究。

然而,两年前王先生却发现,身为台湾公职人员的大哥,却有上亿元家产,并经营着一家规模颇大的公司。他打探得知,其实父亲的遗产有价值好几千万元,并留有房产、企业等。这些似乎全被大哥一人独吞了。

    王先生表示,他和妹妹都60多岁了,本应各安天命不想再争,可又觉得大哥的做法太过分。“父亲地下有知恐怕会不得安息。”王先生说,父亲自1948年到台湾后,一直为没有机会回大陆探亲而甚为遗憾,哥哥却对留在大陆的弟妹如此寡情,实在不应该。王先生认为,哪怕父亲没有打算遗留给大陆子女任何财产,那也应当遵照父亲的真正意思,不应如此欺瞒。大陆兄弟姐妹应该得到公平对待。王先生想请教法律专家,如今父亲在台湾都去世12年了,大陆子女还有可能主张继承权吗?
   
律师点评: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海鹰:
    根据大陆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的被继承人(王先生的父亲),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台湾,依法应当适用台湾法律。

    依照台湾民法典,王先生作为王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依台湾民法典之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本案中,王先生因未能在王老先生死亡后三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发出继承之意思表示,依台湾法律视为王先生抛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即使因为王先生的大哥隐匿了遗嘱(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45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继承权丧失)和遗产,但已超过了台湾地区民法典1146条(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之。前项回复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之规定。因此,王先生主张对王老先生的财产的继承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涉台继承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继承遗产的限制。台湾方面限制大陆居民享有与台湾居民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在数额上,大陆居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的遗产,每人不得超过200万新台币;在不动产的继承上,大陆居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中有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的,大陆居民不得继承。

  (2)继承人要提供全部合法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继承人,包括已死亡的。否则,可能会引起查证甚至遗产纠纷。

  (3)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要共同办理委托书,委托同一受托人。继承人不在一地、又不能亲自到同一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如要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须提交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4)要谨慎选择代理人。涉台继承当事人一般选择台湾的执业律师或亲友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继承遗产的一切相关手续。由于历史的原因及两岸隔离时间太久,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要认真考察和谨慎选择代理人,避免上当受骗,继承未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厦门商报2011年5月16日A13版 记者陈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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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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