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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来源:张富洲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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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先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而《建工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存在“未招先定”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即使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合同,该合同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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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富洲
  • 执业律所: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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