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
来源:张富洲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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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时,可以依据以下方法确定:
(一)原告产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产品销售量与原告产品单位利润的乘积,单位利润是指每件产品的平均利润。原告主张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与原告产品单位利润的乘积为其实际损失数额时,人民法院应当考量侵权产品销售量是否等同于原告产品减少量;
(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实际损失为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该商业价值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三)其他可以确定原告实际损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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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洲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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