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哈尔滨市某某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物业公司与于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质证和辩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的损害是由自身身体和家人疏于监护责任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原告是一位82岁高龄的老人,2010年1月13日行走时不慎在冰面摔伤。一月份是哈尔滨最冷的时节,作为哈尔滨市的老居民,自己和家人完全能预料到,一位如此高龄的老人出行的风险,这是起码的常识。而事发当时老人既没有家人的照顾,也没有自己小心谨慎的绕行。对于摔伤的后果完全是自己和家人的过失导致。因此,原告的损失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冰面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哈尔滨的冬季天寒地冻,路面很滑。这是哈市冬季的基本状况。如果走路不慎很容易摔伤。正常人摔伤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原告由于自己年龄太大,身体状况决定了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而作为起到监护职责的家人却没有尽到保护照顾义务,原告自己也疏忽大意。致使在冰面上摔伤。原告的摔伤是自己过失和身体行动障碍导致的,路面滑并不必然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被告物业公司不负责该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没有义务及时督促和清理冰面。
象坊区某某宿舍108栋是70年代的老房子,属于房改房。这种房子的惯例和传统是,卫生保洁工作一直由街道办事处收费并负责。该小区的卫生一直是由进乡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卫生费也是办事处收。证据如下:哈政办发[2003]2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该房屋的性质,是改制房。物业管理费房费结算票据,证明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15元,每月月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为5.33元,收取的是公共设施维护费,没有收取卫生费。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是小区居民交纳卫生费的凭据。此凭据不是被告星光物业出具的,而是进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因此,该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不是由被告星光物业负责。《物业公司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36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星光物业没有与原告成立卫生保洁的物业合同,没有义务履行通知或者及时清理冰面的义务。
三、 原告的损失是浴池倾倒废水结冰所致,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一位年迈的老人,行动都很困难。由于家人疏于监护责任,导致了自身受到损害。被告星光物业没有收取任何卫生管理费用,没有义务管理小区卫生,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星光物业没有任何责任,恳请法院判决时参考。
代理人:何波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