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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怎么分配

来源:潘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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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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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石
  • 执业律所: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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