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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是什么?

来源:李永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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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阐述】

近年来,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大都热衷于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但是对于上述三者的区别何在,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为了更好的服务公司,也为了阐明当中的一些问题,笔者希望借此作简单分析,这也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所在。

 

【释义】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所作分类,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分析】

1. 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没有独立的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没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也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对外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是否以自身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时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只是作为最大股东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责任。

 

3)是否与设立公司一样履行设立程序。

分公司由本公司依法设立,所谓“依法”是指分公司的设立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即无须通过一般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

子公司是独立公司,按照采取的公司形式,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

 

4)是否直接控制。

分公司的业务、人事、财产都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子公司主要是被母公司间接控制,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即从一个股东的角度行使股东权。

 

2. 关于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分公司的登记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明确:“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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