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负担?
来源:李永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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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负担?
2001年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避免了婚姻法修改以前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时出现的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尴尬。通常下列情形认定为夫或妻个人债务,夫或妻个人债务在离婚时由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婚前所负债务;
2、以个人名义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之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4、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5、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债务。
夫妻婚后所负债务、婚前所负债务如果是因为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和对孩子尽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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