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房屋如何处理?
离婚时的房屋如何处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而有无居所则是人们能否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由于情况的不同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论双方对房产有否产权,如果双方对产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房产拥有产权,但对其归属无约定的情况:
(一)若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二)若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以下4个原则分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该四个原则为:a、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b、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c、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d、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若离婚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四)婚后按揭房的分割,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三、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双方对该房无产权。其承租权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四)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六)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七)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八)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生活中的现象比上述情况更为纷繁复杂,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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