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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时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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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缘分已尽,但是债务未尽。在离婚时经常出现一方负债的情况,那么,法律又是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情回顾:离婚后,夫债妻还?

罗晓珊与陈军于20071225日结婚,婚后感情一直磕磕碰碰,经常发生侦查,并于201223日离婚。 200865日,陈军之妹陈晓丽以自己名义为丁守军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081124日,陈晓丽发生车祸成植物人。后经陈军和丁守军共同偿还,该笔贷款还剩12.5万元未还。20091月信用社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剩余贷款从陈晓丽名下转至陈军名下,并由黄华和张正楼进行担保。20092月陈军通过偿还利息再借贷的方式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还款时间为201152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陈军未能及时还款,信用社诉至洪泽法院,并于2012419日向洪泽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以该笔债务系罗晓珊与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于2012614日裁定追加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同日冻结异议人罗晓珊银行存款23万元。罗晓珊于201276日向洪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婚姻律师答疑:

一、法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本案罗晓珊应当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债务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认定该笔贷款为被执行人陈军个人债务,与罗晓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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