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多年的儿子非亲生,妻子和生父都要赔偿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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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黄某某与蓝某某于20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但是不久前,黄某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儿子并非亲生,于是与蓝某某协议离婚。
后来,黄某某得知儿子竟然是蓝某某与青梅竹马的梅某某所生,百感交集之下,黄某某将蓝某某和梅某某同时起诉,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在内一共130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蓝某某、梅某某共同赔偿黄某某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费用一共62万余元。
【律师答疑】
正如我国婚姻法开篇所强调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而蓝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也伤了黄某某的心。而蓝某某的行为不仅是违反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蓝某某、梅某某的行为给黄某某带来的精神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黄某某已经给儿子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一方父母应当支付非婚生子的教育费、抚养费,所以黄某某有证据证明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应当由梅某某与蓝某某共同承担。
婚姻是美好的,夫妻双方之间应当相互有义务对对方忠诚,夫妻双方应当同心协力,抵制诱惑,才能建立幸福的家庭。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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