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的名义的私奔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黄园园
【案件简述】
曾经的一次奋不顾身的爱情私奔,最后演变成无法摆脱的梦魇,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故事呢?
2014年7月,同在餐饮店上班的湘潭籍的小姑娘王珍结识了云南小伙张峰,张峰以“富二代”的身份不断向王珍示好,最终,这位不谙世事的17岁小姑娘深陷情网,开始了自己甜蜜的初恋。2个月后,在男友张峰的劝说下,他们“私奔”了。
两人抵达福州后不久,王珍被男友安排到福清一家电子厂工作。热恋中的王珍不顾长时间工作的辛苦,每月将工资如数上缴,原以为美好的生活画卷正在慢慢展开,但现实告诉她,这是一场伤心的骗局。张峰的假“富二代”身份和他酗酒暴力的痞性让她备受煎熬,但更让她痛苦的是,张峰对她信誓旦旦的爱从头到尾都是欺骗,是玩弄。
得知真相的她想要马上回家,但男友对她采取了“非常手段”。张峰抢走了她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每天监视她,监听她和家人的通话,“犯错”时进行毒打,甚至在爷爷病危时也不允许回家。王珍忍无可忍报了警,警方介入后,恼羞成怒的张峰对她实施了强奸。2015年5月9日,王珍终于成功出逃。回归家庭的王珍面容憔悴,噩梦连连,家人非常心疼,对张峰的行为表示异常气愤,表示一定会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说法】
案件中张伟对王珍实施的监视、监听、毒打、强奸行为侵犯了王珍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对王珍了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符合刑法犯罪拘禁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张峰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案件中王珍轻信他人与其“私奔”,是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的表现,最终也为自己的轻率付出了代价。
【相关法条链接】
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寄语】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现今社会,如何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害是一个热点话题,女性在生活中面对的危险可能来自家庭、社会、工作中,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但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女性的自我保护非常重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年轻女性,在恋爱中要保持清醒头脑,理性恋爱,生活中要时刻警惕,勇敢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