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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婚后买房父母付首付,房子归谁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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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陈X与被告薛X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陈X于2013年1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X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X购买一套113平米的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首付款25万元由陈X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X的名义按揭贷款,陈X、薛X共同偿还贷款,尚欠贷款14万元未还。庭审中,陈X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X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  
    问:法院会如何分割该套房屋?
【律师解答】
1.首先,该套房屋系陈X与薛X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X名下,且陈X与薛X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X与薛X共同居住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X父母所出,但法律中并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X的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X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X本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综上,陈X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套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作者:李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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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宇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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